儘管如此,仍有更多採用人權方法的案件正在法院審理中。海牙地方法院裁定政府不充分的氣候政策違反了對荷蘭公民的照顧義務,
引發了慶祝活動。
環保組織 Urgenda 於 2013 年發起了此案,共 馬其頓 電話號碼庫 有 900 名共同原告。 (圖片來源:Urgenda / Chantal Bekker)由於國際人權法對國家具有約束力,原告的矛頭指向的是國家,抱怨政府未能對氣候變遷採取適當行動。針對企業的案件進展緩慢,而且普遍不成功。
但氣候變遷原
因背後的科學正在不斷完善,基於權利的創新論點正在此類案例中帶來突破。最引人注目的是 Milieudefensie(荷蘭地球之友)等人。訴荷蘭皇家殼牌公司。海牙地方法院同意殼牌的溫室氣體排放違法,並命令該公司以 2019 年為基準,到 2030 年在全球範圍內將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 45%。這導致人們進一步考慮如何利用人權法迫使非國家行為者對其行為承擔責任,並進一步嘗試這樣做。
權利方法如何發揮作用?聯合國大會的 的位置來保存已復原的 宣言並沒有提供解決國家之間、國家與公民之間、公民之間爭端的規則。但法官在起草裁決時可以參考。氣候訴訟的一個特點是法院在解釋和適用法律時廣泛使用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可以預期法官將越來越多地以環境權作為這一過程的起點。採取人權方針有明顯的優勢。
這意味著法
官可以填補現有的空白,創造新的規則,而不僅僅是更新現有規則的解釋。大多數現有立法早於我們目前對氣候變遷的理解,因此通常無法管理氣候治理的複雜性。可以說,法律中的這些空白需要透過創新的司法調查結果來填補。法院為公民提供機會反對立法者和政府的決定,利用事實證據和法律論點說服法官對氣候變遷法律和政策做出漸進和有意義的改變,同時維護基本的法律價值。
大多數現有立
法早於我們目前對氣候變遷的理解[…] 法律中的這 人工智慧資料庫 些空白需要透過創新的司法調查結果來填補普通氣候訴訟與採用人權方法的訴訟之間的一個重要區別是,訴訟當事人和法官都是在就法律原則進行爭論。法律規範可以分為規則(賦予權利、義務和責任)和原則(表達法律尋求追求的價值)。這些原則可以體現在憲法中,也可以體現在對基本權利或人權的書面和不成文承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