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不能像規則一樣直接適用,但法官可以將其與現有規則結合起來創建新規則。他們還可以利用原則來確定現有規則的不足,從而保護基本權利或人權,並要求立法者或政府做出改變。
每一代法官
都必須重新考慮和重新定義基本權利——生命 馬其頓 電話號碼庫 權、私人生活權、平等權和財產權——應如何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保護。來自「付費污染」組織的氣候活動人士聚集在英國皇家法院外,建議在 2021 年提起氣候訴訟,私部門現已公佈原則上的裁決,訴諸人權規範也可以迫使私人公司對氣候變遷承擔責任。
一項調查顯示,
1988年至2015年間,全球100個最大的碳排放國佔所有工業溫室氣體排放量的71%。如何讓排放者對其行為負責一直是法律界頭痛的問題。呼籲人權很可能是答案——限制工業活動以保護更基本、更重要的人權。法官可以依靠法律原則來解釋為什麼他們要製定新規則來填補空白,並利用這些規則來保護人權免受企業排放的影響。
有什麼限制?在全球範圍內,成功採取人權方法的案例並不多。這是因為司法當局能做的事情是有限的,而且這些案件非 單的設計可以幫助每個 常依賴當地的法律文化。迄今為止,成功的最大障礙是司法、立法和行政權利之間的嚴格界線。即使在這種方法取得了更大成功的歐洲,許多法院也不願意直接修改法律,甚至不願意指出有需要填補的空白。在美國,所謂的「政治議題主義」意味著公共政策議題不能在法庭上處理,權力的劃分就變成更大的障礙。
在奧克蘭市訴
BP P.L.C 一案中,法院認為化石燃料與氣 人工智慧資料庫候變遷之間的關聯已得到證實。但是,它繼續說道:「如何適當地平衡這些全球範圍內的負面因素與能源本身在全球範圍內的正面因素,以及如何在世界各國之間分配利弊,需要我們的環境機構、我們的環境機構的專業知識。司法部門在應對氣候變遷問題上的猶豫是利用訴訟來推進氣候政策的主要障礙。另一個問題是司法部門無法動員官僚機構、警察甚至軍隊來實施更好的氣候措施。